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邓州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7号天宏大厦19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0278.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278.74元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