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81民初4159号
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江浩,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三人: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下属机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邓州管理处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对该管理处管辖区域内的桥梁三角区及重点渠段渠坡整治进行绿化施工及后期养护,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施工完毕并经邓州管理处验收合格。施工完毕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却在第三人未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决算,并由第三人领取了130万元的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能提供被告及第三人具体的信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及第三人与案情密切相关,其不到庭,将无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