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5837号
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江浩,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81680788515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11004L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南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5224.64元并支付利息(自领取款项之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5日,被告中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渠首分局邓州管理处桥梁三角区及重点渠段坡整治绿化施工及后期养护项目,合同价约定价款1503638元,最终完工结算总价款为1967237.45元。被告中标后即将该项目中包含的绿化施工及后期养护分包给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约定税款各自负担、工程款按各自完成工程量各自所有。锦绣花木共计完成合同额为1087860.45元,扣除3%税款,实际应得1055224.64元。2015年12月该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截止2016年5月,管理局已支付被告工程款1602245.66元,其中包括锦绣花木已完成的工程价款1087860.45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12日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邓州市鑫帝建材有限公司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砖是提供给邓州市林扒镇镇东小区使用,该工地实际负责人为***,而本案中被告***仅为该工地负责收料及看场的管理人员,其并没有权利决定收付款,故被告***在本案中并不是适格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7元,全额退还原告邓州市锦绣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