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财保16号 申请人: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马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8833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9811828Q。 法定代表人:**现。 申请人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州市北环路江山一号小区(进大门右侧67号楼底商)房屋产权证号为:豫(2021)汝州市不动产第1×**、1××1号、1××2号、1××3号、1××7号、1××8号房产予以查封(限额3000000元)。申请人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州市北环路江山一号小区(进大门右侧67号楼底商)房房屋产权证号为:豫(2021)汝州市不动产第1×**、××1号、1××2号、1××3号、1××7号、1××8号房产予以查封(限额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