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81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紫荆花园14栋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4834264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阳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NP924。
投资人:何进。
被执行人:何进,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钟祥市。
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何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保险、人行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无大额可用余额,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于2021年3月1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孔健
审判员*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