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紫荆花园14栋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4834264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1年11月27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82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