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735号
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花园14栋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大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