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329号
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晶晶.
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晶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薇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