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摩天轮网咖、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881民初1420号
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紫荆花园14栋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4834264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美妮,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阳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NP924。
投资人:何进。
被告:何进,
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何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美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何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合同款8.4万元及利息4510.92元(利息计算: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4月22日止,以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何进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钟祥摩天轮网咖进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52万元,并对工程施工的时间及工程款具体支付的方式及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对被告的网咖进行施工。后于2017年12月2日,双方另外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钟祥摩天轮网咖外立面走道进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12万元。该合同同样对工程施工的时间及工程款具体支付的方式及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工程总计64万元。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计55.6万元,至今仍拖欠工程尾款8.4万元。
被告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何进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何进于2017年4月26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钟祥市摩天轮网咖,投资人为何进。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何进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钟祥摩天轮网咖进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52万元,2017年12月2日,双方另外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钟祥摩天轮网咖外立面走道进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12万元,均对工程施工的时间及工程款具体支付的方式及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2017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何进签订关于以上两份合同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确定合同总额为64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最迟可延期至2018年3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截止2018年月1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计53.6万元,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计2万元,共计支付工程款55.6万元,尚欠工程款8.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有被告何进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为证,被告钟祥市摩天轮网咖系被告何进个人独资经营,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与被告何进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8.4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第、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祥市摩天轮网咖、何进共同支付原告武汉雅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何进、钟祥市摩天轮网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