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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与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民终5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秋和,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林,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康与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寿岭,男,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龙,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幼儿园,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占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教育局,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庞振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贤,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堰头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章丘三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幼儿园(以下简称堰头幼儿园)、济南市历城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历城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堰头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堰头村委会对一审法院认定变更设计的行为堰头村委会不知情,堰头村委会没有意见,但是又认定,堰头村委会承担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堰头村委会对此有异议。历城教育局为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堰头村委会因经济困难,无建设幼儿园的计划,因此给堰头村委会做工作,翻建幼儿园,因为原有幼儿园,是利用村办小学的原有教室,该幼儿园由周围5、6个村的适龄幼儿上学。当时的设想根据我村的经济能力,建设成本预算为78万元,历城教育局投资40万元,余款38万元由堰头村委会承担。为此,堰头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经过讨论通过。所以堰头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设计了幼儿园。并通过竞标程序确定章丘三建公司为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为78万元。如果当时预算为120万元,历城教育局只承担40万元,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村里的财力,绝对不会通过翻建幼儿园的决议。堰头村委会也不会建设幼儿园。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是建立在不改变设计的前提下的工程量。如果变更设计,必须由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四方会签,方可施工。被上诉人三方在堰头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施工方存在过错,但没有认定其他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其后果由堰头村委会承担,对堰头村委会显失公允。堰头村委会于2014年6月10日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日。目的是利用暑假期间,将幼儿园建完,不影响周围5、6村的儿童上学。由于被上诉人三方变更设计,致使工期拖延到11月份,已经严重影响了幼儿上学,各村幼儿家长意见很大,不断上访。为不再继续影响上学,维护社会安定,幼儿园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才启用了新园舍。这怎么成了已验收并使用由堰头村委会承担责任的原因了呢?2014年11月16日的验收报告是伪造的,涉案工程实际并未验收。通过张本敬的证言及荷花路办事处的证明可以看出,2014年7月张本敬被停职,2014年12月村委进行换届选举,12月26日为选举日,张某敬再次当选为村主任,那么其在停职期间是以什么身份在11月16日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的字呢?村委会的公章在办事处管理,经查在这一天并没有盖章记录,从而说明该报告是事后伪造的。2015年章丘三建公司的代理人程某岭与堰头村委会村支部书记李秋和达成共识,堰头村委会承担除40万元以外的38万元(还要进行审计),这实际上是章丘三建公司对堰头村委会来说,放弃了38万元以外的工程款的追索权。在2016年5月31日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会上,如果历城教育局、堰头幼儿园没有责任为什么要共同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而且根据2015年11月25日的会议记录的记载,幼儿园园长李某岭、教育办主任郑某滨知晓此事(变更设计)并表示承担部分工程款,从而说明历城教育局、堰头幼儿园对未经堰头村委会同意变更设计,是存在责任的,理应承担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且幼儿园的启用是在2015年春节过后,因为在春节前虽然主体完工,但内外粉刷均未完成,为此影响幼儿上学达半年之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章丘三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章丘三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涉案幼儿园工程变更图纸经由堰头村委会同意许可,是不正确的。首先,根据证人张某敬(原堰头村委会主任)的证言,张某敬在出庭作证时讲:“当旧房屋拆除后,教委说施工图不行、设计得防7、8级地震”。张某敬作为村委会主任,是这一项目的负责人,教委说施工图不行,他没有作出反对,而且为了拿到历城教育局的40万元,他是对该施工图纸变更是同意的,这足以证明堰头村委会对变更图纸是知情和同意的。其次,根据证人翟恒利的证言:“堰头村主任让其在幼儿园工地监工,教育部门开会讲必须有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所以由设计院设计变更图纸,并要求章丘三建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翟某利作为堰头村全权代表,负责工地的全部事项,其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图纸要求章丘三建公司按照图纸规定进行施工,这进一步证明了堰头村委会对变更图纸是知情和同意的。以上两份证言均证明了一个事实:对于该工程的施工及设计,堰头村委会是听从于教育部门指挥的,并按照教育部门指示进行施工管理的。再次,根据2014年11月16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堰头村委会均验收合格,这更加证明堰头村委会对变更图纸是知情和同意的,否则不会在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而堰头村委会声称张某敬在该期间属于停职期间,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堰头村委会欠付章丘三建公司工程款问题导致农民工多次上访并将幼儿园大门封锁,街道办事处及堰头村委会均派出张某敬处理该问题,且张某敬在一审出庭作证时也说:“他早就上岗了”,而不是堰头村委会所声称选举日后才上任行使权利的。这也解释了堰头村委会提出的:村委会的公章在办事处管理,是如何加盖的问题。退一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堰头村委会在上诉状中自述已经使用该建设工程,理应承担付款责任,堰头村委会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问题已经毫无意义。最后,堰头村委会在上诉状中称:“如果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四方会签,方可施工”。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堰头村委会根本就没有找设计方、监理方,施工的图纸是其自制的,所谓的监理方是本村派出的监工,变更施工等事项全靠口头下达命令,这种极其不正规的工程管理,导致图纸未经会签是符合当时的施工现状的。总之,从证人证言,验收报告及施工的现实情况等方面均证明了堰头村委会对变更图纸是知情并同意的。二、堰头村委会声称:“2015年章丘三建公司的代理人程某岭与堰头村委会村支部书记李某和达成共识,……这实际上是章丘三建公司对堰头村委会来说,放弃了38万元以外的工程款追索权”,章丘三建公司从未与堰头村委会达成过该共识,章丘三建公司与堰头村委会达成的共识是去找教育办、幼儿园进行解决,而不是放弃38万元以外的工程款追索权。三、该案是堰头村委会与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的,该工程是章丘三建公司垫付工程款进行施工,堰头村委会应该向章丘三建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该工程款已经欠付多年,农民工工资迟迟未得到支付,为此农民工多次上访,并封锁幼儿园大门,济南电视台多次对此进行了报道,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堰头幼儿园辩称,首先,我方不是法人单位,所有人是堰头村委会;其次,我方不是本案的发包方也不是本案的建设方,所以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历城教育局辩称,我方在本次合同中并不是当事人,40万元是以奖励形式给村里的,当时是按照国家标准哪个村里建就给哪个村。关于变更图纸的问题,在打地基之后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有村委会盖章,证明其对图纸是认可的,变更图纸也不是教育局改的,我方只要求幼儿园符合国家规定即可。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堰头村委会也派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也证明堰头村委会对变更图纸是知情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章丘三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堰头村委会支付章丘三建公司剩余工程款610782.16元,并向章丘三建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判令堰头村委会支付章丘三建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技术服务费10000元。3.判令堰头村委会支付章丘三建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与案件有关费用。5.判令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0日,堰头村委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对外发包其村幼儿园建设工程,章丘三建公司投标并中标。同年6月12日,章丘三建公司(合同承包人、乙方)与堰头村委会(合同发包人、甲方)签订堰头村幼儿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工程名称为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堰头村幼儿园建设工程;资金来源为历城区教育专项资金与发包方自筹资金相结合;工程内容详见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承包范围为主体、门、窗、水路管道的铺设、地面、墙裙、踢脚、内外墙、传达室、院墙等包含在图纸范围内的均作为施工范围但电的线路铺设安装除外;合同中标价78万元,具体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工程量需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款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建筑设计图纸系合同文件之一;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交付之日起20日内由甲方堰头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剩余工程款由甲方堰头村委会在工程完工交付之日起10个月内与章丘三建公司结算完毕;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堰头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逾期一天承担工程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工程质保金总额为合同中标总价的5%,质保期限自工程交付之日起一年,到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章丘三建公司。章丘三建公司竞标、中标时,堰头村委会向章丘三建公司提供其自制的堰头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图纸。章丘三建公司在将堰头幼儿园旧房拆除后进行工程施工时堰头幼儿园以堰头村委会提供的该中标合同的施工图纸达不到国家建筑安全要求,更换具有设计资质的山东方圆经纬建筑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将原图纸设计的24墙变为37墙、增加加墙柱、由不报检变为报检工程。堰头幼儿园将变更后的由山东方圆经纬建筑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交与章丘三建公司,由章丘三建公司按变更后由山东方圆经纬建筑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工程施工。章丘三建公司按变更后的由山东方圆经纬建筑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完成堰头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堰头村委会于2014年11月16日对该工程竣工验收,堰头村委会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本敬在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该工程经验收为合格工程。章丘三建公司主张其增加的工程量为:构造柱50多棵、24墙改为37墙、砖基础改为钢筋混凝土低板基础、窗台圈梁、房顶女儿墙、避雷针、落水管、门窗增加、建设面积增加。堰头村委会对该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村委会选举日为2014年12月26日,此前张某敬不是村委会主任,其在该验收报告中的签字不能代表堰头村委会;堰头村委会提供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政工科证明1份证实,但张某敬作为证人对其在该竣工验收报告的签名及村委会公章予以认可并称其签名系在任职期间。2015年4月28日,章丘三建公司按中标合同约定委托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幼儿园教学用房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检测,该检测中心于2015年5月5日作出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结论为:该工程梁板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符合设计的规范要求,砌体结构构件按现场实测结果进行验算,其高厚比、受压承载力、抗震承载力均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的要求,该工程可按原设计功能正常安全使用,章丘三建公司支付山东建筑科学研究院质量检测费1万元。因涉案工程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章丘三建公司与堰头村委会就涉案工程的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31日组织施工方章丘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岭、堰头村委会的党支部书记李某和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敬、堰头幼儿园的代表人李某岭等人对涉案幼儿园工程款问题召开调解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各方均同意由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费用15000元,由堰头村、施工方、教育部门三方分别分担5000元。张某敬、程某岭、教育办代表郑某彬在该调解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鲁舜基审字(2016)第32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中的工程量依据变更后图纸计算,该审核报告结论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幼儿园工程造价为1190782.16元,其中幼儿园教室造价为1116581.57元、院墙造价为21916.58元,传达室及大门52284.01元。章丘三建公司支付该工程造价审计费10000元,堰头幼儿园支付该工程造价审计费5000元。章丘三建公司对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结论无异议。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对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结论不予认可。堰头村委会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敬认可收到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但堰头村委会对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结论不予认可,认为工程造价没有分开原图纸工程量及变更后增加工程量;但堰头村委会未在收到报告后七日内提出异议。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且该公司受章丘三建公司、堰头村委会、堰头幼儿园三方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审核,堰头村委会对该审核结论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审核报告结论,故一审法院对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鲁舜基审字(2016)第32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涉案堰头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为1190782.16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历城教育局已将堰头幼儿园工程的奖励款40万元支付堰头村委会,堰头村委会将该奖励款40万元及工程款18万元共计58万元支付章丘三建公司,其余工程款未付。
另查明,堰头村委会与堰头幼儿园于2015年1月9日签订堰头幼儿园园舍使用及归属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堰头村负责幼儿园的设计、招标、施工等所有事宜至幼儿能圆满入住,荷花教育办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建设单位堰头村40万元,堰头幼儿园无偿使用园舍及园舍外广场、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任何理由停止幼儿园的使用权,遇到政府村庄整合、堰头村旧村改造或国家大型工程所有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款全部归堰头村所有。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堰头村委会是否对涉案工程变更图纸及增加工程量知情并同意。章丘三建公司主张变更涉案工程图纸并增加工程量系经堰头村委会同意并将变更后图纸交章丘三建公司施工,故堰头村委会对变更图纸及增加工程量许可同意;堰头村委会对章丘三建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章丘三建公司提供证人张某敬、陶某雷、翟某利证言证实其主张;证人张某敬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为:“2014年教委找其讲有建幼儿园有40万元补助资金,村委开会同意建幼儿园并招标,其找人设计工程图纸,原告中标,其代表村委会与章丘三建公司签订幼儿园工程施工,章丘三建公司在暑假期间开始施工,当旧房拆除后,教委说施工图不行、设计得防7、8级地震;同年7月其被停职没有参与幼儿园工程;同年11月改选后,其为村主任,但幼儿园已建成,验收时其在验收报告签名,因工程款问题由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协调,三方选审计机构,村委会将教育部门拨款40万元给了章丘三建公司。”章丘三建公司对证人张某敬的证言无异议,堰头村委会对证人张某敬的证言不予认可,堰头幼儿园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历城教育局对该证言无异议。证人陶某雷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为:“其为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7月,堰头幼儿园负责人李某岭让其设计幼儿园建设工程图纸,与堰头幼儿园签订设计合同,其按堰头幼儿园的要求设计好图纸后交与堰头幼儿园,由堰头幼儿园交与施工单位施工,没有与堰头村委会签订设计合同。”章丘三建公司对证人陶某雷的证言不予认可,认为施工图纸变更为堰头幼儿园是历城教育局同意变更的;历城教育局对该证言无异议;堰头村委会及堰头幼儿园对该证言不予认可。证人翟某利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为:“其为堰头村村民,堰头村主任让其在幼儿园工地监工,教育部门开会讲必须有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所以由设计院设计变更图纸,章丘三建公司施工人员程某岭与其找教育部门的郑某彬问增加工程量怎么办,郑某彬说增加的工程量教委三分之二、村里三分之一,以后再说;教育部门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勘察单位也是教育部门委托的。”章丘三建公司对证人翟某利的证言无异议;堰头村委会对该证言无异议;堰头幼儿园及历城教育局对该证言不予认可。堰头村委会主张其对涉案工程变更图纸及增加工程量并不知情、亦未同意,堰头村委会提供2015年11月25日关于堰头幼儿园工程款等问题的会议记录,程某岭作为章丘三建公司方代表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该会议记录第二部分的内容为:2015年3月,因幼儿园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工程款也相应增加。幼儿园园长李某岭、教育办主任郑某滨知晓此事并表示承担部分工程款;堰头村书记李某和、主任张某敬表示不知晓此事;翟某利认为不应当由村委承担增加工程款的费用。章丘三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人张某敬、陶某雷、翟某利的证言均未能证明涉案幼儿园建设工程图纸变更经由堰头村委会许可并同意,故一审法院对章丘三建公司主张涉案幼儿园建设工程变更图纸经由堰头村委会同意许可的事实不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章丘三建公司与堰头村委会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堰头幼儿园以堰头村委会提供的原合同图纸达不到国家建筑安全为由更换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交由章丘三建公司施工,章丘三建公司应经堰头村委会许可同意后,才能施工,但章丘三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幼儿园工程变更图纸经由堰头村委会同意许可,章丘三建公司在本案中具有过错。章丘三建公司已按变更后的堰头幼儿园建设工程图纸施工完成幼儿园建设工程,堰头村委会亦验收合格,且该工程经质量检测达到正常安全使用,堰头村委会已将该幼儿园工程交付堰头幼儿园使用。章丘三建公司按变更后图纸施工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亦增加,2016年5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幼儿园工程款问题召集章丘三建公司、堰头村委会、堰头幼儿园召开调解会议时三方均同意委托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审计费用15000元,堰头村委会、章丘三建公司、堰头幼儿园三方同意分别负担5000元;经该公司审核,涉案幼儿园工程造价为1190782.16元;章丘三建公司与堰头村委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故堰头村委会应按审核确定的工程造价1190782.16元支付章丘三建公司工程款,堰头村委会已支付章丘三建公司工程款58万元,尚欠章丘三建公司工程款610782.16元未付,章丘三建公司要求堰头村委会支付工程款610782.1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章丘三建公司按中标合同约定委托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幼儿园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检测,支付服务费1万元,该费用1万元按中标合同约定应由堰头村委会承担,章丘三建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该质量检测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堰头村委会未支付幼儿工程造价审计费5000元,章丘三建公司代堰头村委会垫付该费用,章丘三建公司要求堰头村委会支付该工程造价审计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章丘三建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具有过错,其要求堰头村委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不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亦不是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且历城教育局已将堰头幼儿园建设奖补资金40万元支付堰头村委会,故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对章丘三建公司要求堰头幼儿园、历城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10782.16元。二、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技术服务费10000元。三、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5000元。上述三项,限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8元,减半收取计6029元,由原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461元,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4568元。
二审中,堰头村委会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堰头村委会提交2015年1月27日堰头幼儿园向堰头村委会出具的幼儿园善后工作申请及2017年7月23日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北辛管理区证明各一份,证明2015年1月27日内外电路、粉刷未完工,只是主体工程完工,新幼儿园未投入使用,也证明2014年11月16日的验收报告系伪造;2014年11月16日堰头村的公章没有使用。经质证,章丘三建公司对前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堰头幼儿园的申请更加证明了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虽然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北辛管理区出具证明一份,但是该证明并不能否认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堰头村委会公章的真实性。堰头幼儿园对其向堰头村委会出具的申请无异议,其认为该证据更加说明其属于堰头村委会所有。对于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北辛管理区出具的证明,因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质证。历城教育局认为堰头村委会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均与其无关,不予质证。
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堰头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无法否认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堰头村委会公章的真实性,亦无法证明验收报告系伪造,故对堰头村委会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堰头村委会是否应当向章丘三建公司支付因变更施工图纸而导致的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已经实际由堰头幼儿园使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章丘三建公司主张2014年11月16日的验收报告真实有效,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堰头村委会应当向其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堰头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验收报告系伪造,对于因变更施工图纸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其不知情,其应按中标价款向章丘三建公司计付工程款。但二审中,堰头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无法否认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堰头村委会公章的真实性,亦无法证明验收报告系伪造。且即便验收报告系伪造,从章丘三建公司提交的堰头幼儿园向堰头村委会出具的幼儿园善后工作申请及堰头村委会与堰头幼儿园签订的堰头幼儿园园舍使用及归属协议可以看出,至迟至2015年1月27日,堰头村委会已实际占有并将涉案工程交付堰头幼儿园使用。故依据前述规定,堰头村委会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应当向作为施工方的章丘三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对于工程款数额问题,章丘三建公司已按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幼儿园工程亦验收合格及经质量检测达到正常安全使用,故一审判决按照章丘三建公司、堰头村委会、堰头幼儿园共同委托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幼儿园工程造价审核结论予以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堰头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8元,由上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褚 飞
审判员 刘晓菲
审判员 高希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