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章丘三建弘信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27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山泉路1683号。
法定代表人:康与玖,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保全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979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荣茂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27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山泉路1683号。
法定代表人:康与玖,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保全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979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