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9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土屋村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南庄5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山泉路1683号。
法定代表人:康与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阁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阁老村。
法定代表人:赵吉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玉,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阁老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批准其缓交,缓交期限届满后,本院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预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立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