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章丘三建弘信建筑有限公司

济***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008号
原告: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梅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玖,董事长。
原告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弘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倩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穆象雪
书 记 员 宋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