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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2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明水山泉路1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16344679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684650986J。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支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10782.16元。二、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支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技术服务费10000元。三、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支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5000元。上述三项,限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8元,减半收取计6029元,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461元,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负担456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证明,证明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本案结案。至此,(2016)鲁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