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009号
原告:山东同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荣维国,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维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
原告山东同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同华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元,由原告山东同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