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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电化教育馆与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2747号
原告:九江市电化教育馆,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南湖村王家坳。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男,汉族,九江市电化教育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鹏,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颖秀路2600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发毅,男,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江市电化教育馆(以下简称“九江市教育馆”)与被告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市教育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鹏、陈新华,被告鲁能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侯发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教育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九江市教育馆、鲁能信息公司双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2、判令鲁能信息公司向九江市教育馆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91200元;3、判令鲁能信息公司向九江市教育馆赔偿损失474656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1580元由鲁能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九江市教育馆、鲁能信息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最后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及《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由鲁能信息公司为九江市教育馆建设九江市教育管理平台,包括基础管理服务平台、教育云门户、电子政务管理平台、人事管理系统、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等。招、投标文件及《软件采购合同》也对前述平台、系统建设的功能、目标等有具体要求。然而,在九江市教育馆向鲁能信息公司支付20%定金291200元后鲁能信息公司至今没有向九江市教育馆交付合同约定的系统、软件,虽经九江市教育馆多次催促,仍未完成。鲁能信息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九江市教育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鲁能信息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中,鲁能信息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所涉软件也已经交付使用。鲁能信息公司已经按时交付产品,九江市教育馆一直在使用,其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此时不符合同解除条件,合同中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九江市教育馆应当向鲁能信息公司支付合同余款。鲁能信息公司完全按照九江市教育馆的要求进行研发、调整。软件开发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即便是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标后签订了合同,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调整。九江市教育馆在项目初期要求以参照第三方管理平台为准;项目中期又将验收标准改为以需求定制开发为准;到项目后期又要求以项目招标书技术参数为准。鲁能信息公司一直在按照九江市教育馆的要求进行调整,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软件平台也是既满足参照第三方管理平台的要求,又满足需求定制的需求,也满足招标书的技术参数要求。九江市教育馆在使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提出过“无法使用、不合格”的反馈意见,针对软件平台的正常修改增项要求鲁能信息公司也都积极作出了响应和修改,付出了大量时间、物力和人力,但九江市教育馆从未提出验收标准。综上,九江市教育馆恶意违约、无视事实、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九江市教育馆的诉求。
九江市教育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九江市教育馆招标文件、鲁能信息公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软件采购合同》,证明九江市教育馆通过招投标程序就案涉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项目进行了招标,鲁能信息公司依法投标、中标,双方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招、投保文件中有对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具体技术参数和要求,以及相关条款,鲁能信息公司同意招标文件对此次采购的全部要求,并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鲁能信息公司应在2017年9月1日前向九江市教育馆交付合格的系统,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书,进行安装调试等义务。证据2、《关于要求对“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项目”尽快交付验收的函》原件以及鲁能信息公司的回函复印件、《采购合同终止通知函》一份,证明鲁能信息公司未按照招、投标文件以及《软件采购合同》的要求在2017年9月1日前交付系统并经验收。鲁能信息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严重偏离招、投标文件要求,无法达到九江市教育馆本次政府采购的需要。九江市教育馆已向鲁能信息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证据3、九江市教育馆、鲁能信息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一份,证明上述函件鲁能信息公司均已收悉并已发出了回函,鲁能信息公司未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也未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交付验收合格的系统。
鲁能信息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案涉软件系统的网址及账号和密码。证明软件仍在被九江市教育馆使用中。其中协同办公系统显示自2018年2月28日至今一直由九江市教育馆正常使用。因为2018年2月28日之前中过一次病毒,所以之前的数据都没有了,实际使用时间更早,大概在2017年5月份。证据2、调查问卷;九江教育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试点学校调研记录;九江站群门户栏目调研;调研需求分析;九江需求调研整理(用户人数分析、系统设计分析、系统对接、下一步工作);九江调研日报、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周报;收文流程、九江市教育局文件处理卡、发文流程、发文单;九江市教育局多点布局车辆管理制度;文档管理、会议流程图及流程表单、九江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教育系统通讯手册。上述证据均系原件,证明鲁能信息公司为满足九江市教育馆的定制需求,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31日,第一轮调研,包括基础教育科需求调研、体卫艺需求调研、政策法规科需求调研、机关工会需求调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求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科需求调研、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办公室需求调研、行政许可服务科需求调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需求调研、综合教育科需求调研、计划财务审计科需求调研、机关党委需求调研、学前教育科需求调研、电教馆需求调研、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所需求调研、教育技术装备站需求调研、校建办需求调研、后勤与产业办调研、教育教学研究所调研、办公室调研、机关团委调研、田家炳中学调研,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针对公文收发、车辆管理、通讯信息平台进行第二次调研。证据3、各个科室签到表、平台回访记录表,证明鲁能信息公司对软件平台的使用向九江市教育馆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记录表上均有培训时间。证据4、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平台被病毒攻击导致瘫痪,九江市教育馆要求鲁能信息公司进行协助恢复平台使用,说明早已经上线使用。证据5、九江市电教馆官方网站发布的九江市建成启用市级教育信息指挥中心新闻,新闻内容指出:九江市教育信息指挥中心的正式启用,标志着九江市同时建成市级教育管理、资源两大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信息指挥中心,说明该软件平台早已上线使用。证据6、委托测试函,鲁能信息公司已经就该软件平台的上线时间和功能认定委托山东省软件测试中心进行测试,以证明软件平台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参数标准。证据7、会议录音以及文字整理版。会议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会议参加人员有九江市电教馆张为民馆长、童辉副馆长、陈新华主任,山大鲁能科技有限公司马恿总经理、侯发毅副总、刘佳副总。证明软件开发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即便是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后签订了合同,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调整。就本项目而言,九江市教育馆在项目初期要求以参照第三方管理平台为准;项目中期又将验收标准改为以需求定制开发为准。鲁能信息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一直在按照九江市教育馆的要求进行调整,九江市教育馆要求鲁能信息公司跳出合同、跳出招标文件进行研发,现在又要求以项目招标书技术参数为准,完全是不讲诚信的表现。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九江市教育馆对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案涉软件系统的网址及账号和密码的三性有异议,认为鲁能信息公司应当在2017年9月1日提交验收合格,该证据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应当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该证据中的网页也无法访问。经本院审查,鲁能信息公司当庭登录了智慧校园等系统,网页显示登录成功,登录人事管理、学生档案管理系统显示连接为国家、省相应平台,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九江市教育馆对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2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问卷、调研记录都是鲁能信息公司单方面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相关内容属实,也只能证明鲁能信息公司仅为此开展部分工作,但合同的目的是为鲁能信息公司提交需要的系统,不管如何做,做多少事情,与最终未交付成果无关,与本案无关联。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所证事实系鲁能信息公司为制作涉案软件所做前期调研工作,结合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网站信息及科室签到表、平台回访记录表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九江市教育馆对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原件,不是完整的聊天记录,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只是反应因OA系统遭受病毒攻击、瘫痪,九江市教育馆从未使用其他系统且根据招、投标及合同约定所有系统安全防患是由鲁能信息公司负责,现在因为系统被攻击导致之前所有的数据无法恢复,这是鲁能信息公司的过错。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系打印件,鲁能信息公司未提交该证据的原始载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九江市教育馆对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委托测试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软件系统是否合格,是根据招、投标规定进行,而且有严格的程序,鲁能信息公司提出验收申请,九江市教育馆、鲁能信息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故即使鲁能信息公司委托任何第三方出具了任何结论都不能作为验收合格的证明,与案件无关联。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系鲁能信息公司单方委托,虽然九江市教育馆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九江市教育馆对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会议录音以及文字整理版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虽然确实召开了这个会议,但会议的召开背景是九江市教育馆向鲁能信息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后,鲁能信息公司来九江协商终止合同事宜。该录音未经九江市教育馆同意,侵犯了九江市教育馆方的民事权益,属于无效证据。鲁能信息公司片面理解录音内容,只采取有利的部分向法庭提供。实际上该录音内容也很明确的反应了鲁能信息公司一直未提交验收申请,所开发的软件不符合招投标及合同要求。经本院审查,九江市教育馆认可会议的召开,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亦系双方处理涉案纠纷所召开会议,该录音仅系处理本案纠纷而召开,并未侵犯九江市教育馆的合法权益,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7日,鲁能信息公司中标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浔购2016B000439001,中标金额1456000元。2017年5月2日,九江市教育馆与鲁能信息公司签订《软件采购合同》-九江市电化教育馆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项目,该合同约定“购货方甲方:九江市教育馆,供货方乙方鲁能信息公司。第一条软件产品服务内容,九江市教育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服务平台、教育云门户、电子政务管理平台、人事管理系统(教师发展档案管理系统)、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学生成长档案)、智慧校园管理系统、教育数据统计分析决策平台、移动客户端、网络安全系统等系统。软件产品清单,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系统V1.0,规格型号V1.0,单位套,数量1,单价1456000元。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20%作为定金,即291200元。乙方安装软件并调试完毕后且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70%,即10192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提供4名驻场开发服务人员,服务期限一年,驻场服务结束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即72800元。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即72800元于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20个日历日内,将本合同第一条软件产品清单约定的许可软件交付给甲方,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甲方应于收到验收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如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项目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甲方验收后发现软件的技术参数等与本合同不符时,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乙方延期履约或履约不符合合同要求,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无论如何,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仅相当于本合同中约定的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每逾期交货一日,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就涉案软件的研发,鲁能信息公司对九江市教育馆进行了调研,并按照九江市教育馆的需求进行了研发软件。软件做出后,鲁能信息公司对九江市教育馆进行了相应的培训。鲁能信息公司向九江市教育馆交付OA系统,九江市教育馆接受并实际使用。
2018年6月28日,九江市教育馆向鲁能信息公司发送《关于要求对“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项目”尽快交付验收的函》,催促鲁能信息公司尽快交付“九江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本院认为,九江市教育馆与鲁能信息公司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庭审中,鲁能信息公司同意解除《软件采购合同》,故对九江市教育馆主张解除《软件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九江市教育馆主张鲁能信息公司返还定金291200元及赔偿损失4746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鲁能信息公司提交的网址及账号和密码、调查问卷、科室签到表、平台回访记录表、会议录音等足以证实《软件采购合同》签订后,九江市教育馆对涉案软件的交付标准不断进行变更,鲁能信息公司亦按照九江市教育馆的要求不断进行研发,另结合研发后鲁能信息公司对九江市教育馆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及九江市教育馆接受并使用了OA系统的事实,能够认定鲁能信息公司确在积极配合九江市教育馆去设计和制作软件并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涉案软件未能按期交付的根本原因在于九江市教育馆更改涉案软件的交付标准所致。另外,九江市教育馆亦无有效证据鲁能信息公司存有违约的主观故意及过错。故依九江市教育馆的证据,无法确定案涉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原因系由于鲁能信息公司违约所致,九江市教育馆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九江市教育馆主张鲁能信息公司返还定金291200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九江市教育馆主张的损失474656元及保全担保费1580元的诉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九江市教育馆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市电化教育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59元,减半收取计5730元,保全申请费4470元,共计10200元,由原告九江市电化教育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