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18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武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