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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18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武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