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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18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乃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