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4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浩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三合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浩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三合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浩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浩普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浩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752.54元,减半收取计3876.2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670.85元,合共6547.12元,由佛山市浩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文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黎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