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

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家高新开发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光伏南路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万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小卫,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邦(天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1号楼718。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丙19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小卫,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邦(天津)铝业有限公司、北京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7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法 官 助 理   李
书  记  员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