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701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开发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光伏南路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利(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告***与被告***、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保利(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3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