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939号
原告:海南中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6.9公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开发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光伏南路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中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合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当日结清罗牛山118地块项目剩余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44元,减半收取计20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中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温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