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3民初4348号
原告:山东德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全公司”)与被告济南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功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功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总计xxxx元;2.判令功成公司向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功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德全公司与功成公司就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签订合同,约定由德全公司对熙园小区监控设备损坏、缺失进行维修及增加监控设备。施工完成后,功成公司委托济南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对涉案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xxxx元。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金管理中心”)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功成公司账户,功成公司支付德全公司部分工程款后,至今仍欠付德全公司xxxx元。德全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功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与熙园小区内的铁艺院墙拆除安装工程、楼顶外墙防水工程,系熙园小区业主通过维修金管理中心申请公共维修资金施工,工程完工后,功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因上述三个工程造价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有大量业主投诉,为避免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维修金管理中心通知功成公司暂停支付工程尾款,功成公司针对另外两个工程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本案中功成公司亦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德全公司提交其与功成公司签订的《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一份。据此证明:双方当事人就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xxxx元,货到功成公司指定地点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德全公司xxxx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功成公司需支付德全公司xxxx元。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2.德全公司提交审计单位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的《熙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报告书》【睿信济房维结审字(2017)第xxxx号】一份。据此证明:功成公司已委托审计单位对熙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结算金额为xxxx元。功成公司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时负责在上述合同及结算书中加盖公章的负责人现已辞职,功成公司现已联系不上,上述资料在签订时功成公司完全不知情,事后才知道。后来业主投诉,功成公司有关人员到熙园小区查看工程质量及工程量时,熙园小区现有物业单位不允许功成公司人员进入,导致许多真实情况无法核实。本院认证:功成公司虽辩称其对上述资料签订事宜并不知情,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功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其该项抗辩亦与常理不符。综上,本院对证据1、2予以采信。3.德全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于2017年11月29日开具的《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用凭证》【编号为:NO.001xxxx】一份,系功成公司向其提供。据此证明:维修金管理中心已于2017年11月29日将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项下的剩余款项xxxx元支付给功成公司。功成公司质证:功成公司作为该凭证的持有人,不可能将该凭证的原件交于德全公司,因此不排除德全公司与功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串通,损害功成公司利益。本院认证:该凭证系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功成公司虽对德全公司持有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功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德全公司获得该证据系通过”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综上,本院对证据4予以采信。4.德全公司提交其与康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康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27日向德全公司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为:NO.4709xxxx,载明金额为:3000元】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于2018年4月2日出具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据此证明:德全公司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际支付律师费3000元。功成公司质证:德全公司的证明目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本院认证:该组证据可相互佐证,共同证实德全公司委托康桥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功成公司(甲方)与德全公司(乙方)签订《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xxxx元(小写)。三、货款支付: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开箱验收合格后需支付乙方人民币小写:xxxx元,乙方需提供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小写:xxxx元,乙方需提供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十、售后服务:……3.项目整体质保2年。……十二、违约条款:……4.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就安装设备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标准,供货及交通,知识产权,工程的质量及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在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功成公司公章、德全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德全公司全权代表处签字确认。
受功成公司委托,审计单位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审计,2017年11月1日,审计单位出具《熙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报告书》【睿信济房维结审字(2017)第xxxx号】,审核结果为:熙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报审结算金额为207155元,审定结算金额为xxxx元,审减金额为5259.91元。功成公司、德全公司及审计单位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共同盖章确认。
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德全公司向功成公司开具了《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其中编号为NO.0071xxxx的发票记载金额为xxxx元;编号为NO.0071xxxx的发票记载金额为xxxx元,双方当事人对功成公司已向德全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xxxx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再查明,2017年11月29日,维修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向功成公司开具了《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用凭证》【编号为:NO.001xxxx】,将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项下的剩余工程款项xxxx元支付于功成公司。
还查明,2018年2月9日,德全公司(甲方)与康桥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作为甲方与功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第五条律师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xxxx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律师代理费。……甲乙双方还就双方义务、合同生效及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在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德全公司的公章和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专用章。2018年4月2日,德全公司委托案外人山东昂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方式,向康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该费用包含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2018年6月27日,康桥律师事务所向德全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0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为:NO.4709xxxx】。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功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熙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中,德全公司安装改造监控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标准是否符合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如不符合约定,请求对德全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德全公司向功成公司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xxxx元应否予以支持;二、德全公司向功成公司主张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反映了定作人功成公司与承揽人德全公司之间的承揽法律关系,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的情形,故应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德全公司履行完毕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项下的监控设备改造、安装义务后,功成公司亦应依约向德全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故涉案工程价款支付的条件已经成就。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因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盖章确认,故审计单位据此出具的《熙园小区监控改造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报告书》应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涉案工程造价数额应为xxxx元,扣除功成公司已向德全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xxxx元,功成公司仍欠付德全公司涉案工程款xxxx元,德全公司向功成公司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xxxx元并未超出该数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另结合维修金管理中心向功成公司实际拨付维修金56933.48元的事实,德全公司向功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56933.4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功成公司虽以涉案工程在内的三个工程(其他两个案外工程为:由济阳县富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铁艺院墙拆除安装工程、由山东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楼顶外墙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修金管理中心通知功成公司暂停支付工程尾款为由,主张涉案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本案庭审中,功成公司亦表示所谓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屋顶漏水问题,而屋顶漏水问题涉及的是楼顶外墙防水工程,即使该工程与涉案工程一起申请的公共维修资金,因两个工程的承揽方系不同的施工主体,故两个工程之间应具有独立性。综上,功成公司主张的所谓的质量问题与涉案工程缺乏关联性,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功成公司亦可按照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中质保条款的约定,要求德全公司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故本院对功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数额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功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熙园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结合康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德全公司委托,并指派**作为本案一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全公司亦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德全公司向功成公司主张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德全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德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xxx元;
二、济南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德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济南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