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3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1C-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浙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B座2-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浙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2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等,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