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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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