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