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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1188号。
被执行人: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金泉大厦A座1501室。
本院在执行济南金宇公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万润(山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