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明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民初237号
原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家广场1-3-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丰,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明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587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A-407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明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