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财保25号
申请人: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曹州西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483285R。
法定代表人:赵学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霞,曹县普连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喜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申请人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韩军成
书记员韩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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