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21民初4216号
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曹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4832851R。
法定代表人:赵学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曹县珠江路中段路南世纪城小区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69034301P。
法定代表人:张喜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雨,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70382.12元及利息(以3170382.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2016年8月13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两份《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并于2017年8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远东世纪城小区内配套配电建设进行施工,每平方米60元,工期分别为60天,建筑面积为99274.36平方米。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被告于2017年已投入使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现尚欠3170382.12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此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经电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一直没有通过电业局验收合格,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系具有承装电力设施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系具有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21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关规定,签订《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为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的供电配套设计、施工及验收交付。从公用线路到居民、商户表计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二、工程地点为曹县珠江路东段。三、甲方具备施工条件下,60个工作日竣工并先用施工电源供电。四、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为60元/平方米,根据规划申报面积(暂定98000平方米),总工程造价5880000元(第一期工程先施工,面积为31000平方米,造价约为1860000元,余下为二期工程,暂不施工),结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合同还对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工程质量要求、双方职责、保质保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13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二期《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2017年8月12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二期启动资金先付500000元。2、二期箱变、设备到场后再付500000元。3、设备安装完成临时通电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4、居民用电手续答复后,送电前付至总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半年内或移交电业局前一次性无息付清。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具体要求参照原合同。2017年10月23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远东世纪城1#一3#、5#一11#楼住户表交付供电公司需增加7元/每平方米,一二期暂定面积约为92000平方米,共计644000元。以上款项在供电公司同意交付前付清。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具体要求参照原合同。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字第371721201400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远东世纪城2#、3#、8#、9#、10#、11#楼总建筑面积63598.08平方米。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字第371721201500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远东世纪城1#、5#、6#、7#楼总建筑面积35549.36平方米。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用电客户向国网山东曹县供电公司提交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曹县供电公司的营销部、运维部、安监部、调度控制中心、经营部等均在向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供电方案审批单上签字同意,2016年4月,国网山东曹县供电公司以具备验收送电条件向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送电。2016年6月12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高压),国网山东曹县供电公司与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0137061572)。自2014年至2018年2月13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分12次向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81000元。庭审中,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一、二期工程预售证显示的总建筑面积为95000平方米,但为其主张未提供证据。
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是否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所调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关规定所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高低压配电施工系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配套电力线路、电力设备的安装施工,按原、被告双方签订《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所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案涉电力线路、电力设备的安装施工活动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约束和调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自愿签订的二份《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及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涉案《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约定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一、二期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为60元/平方米,面积98000平方米,总工程造价5880000元,且合同约定的面积98000平方米,在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面积范围以内(一、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99147.44平方米)。按2017年10月23日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造价644000元,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一、二期供配电设施建设施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6524000元(5880000元+644000元),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481000元,下欠工程款3043000元。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施工面积为99274.36平方米,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施工面积为95000平方米,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其主张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016年6月12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高压),国网山东曹县供电公司与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2016年4月,国网山东曹县供电公司以具备验收送电条件向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送电,曹县远东世纪城小区一、二期供配电设施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擅自用电,2016年4月份应视为涉案供配电设施的竣工日期。2017年8月12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半年内或移交电业局前一次性无息付清,其约定的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将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支付给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双方对案涉供配电设施均未提供实际交付日期的证据,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之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304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04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304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平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4元,减半收取16082元,由被告曹县远东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忠德
附:1、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
权利人应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的履行方式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
开户名称:曹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户
账号:9370020100305299990066666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