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34924H。
被告:**,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高新大厦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9342774H。
原告*倍倍与被告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倍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