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256号
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东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