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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256号 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东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