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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执6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系申请执行人之女。 被执行人: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4,576.50元,现因被执行人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4,576.5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管 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