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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29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36492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德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5号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88889H。 法定代表人:**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德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