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29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36492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德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5号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88889H。
法定代表人:**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德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