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219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女,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济阳县。 被告: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25264364924H。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2000元并自被告借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及《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借用被告二资质承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路发包的“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改造项目六标段”工程,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二上交开票金额的3%作为管理费,被告扣除原告应交的管理费税金,材料抵扣发票、(60%)成本票(40%)。剩余工程款在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汇到原告指定账户。”现项目已完工,且发包方已将全部款项支付于被告二,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1月15日经过核对,两被告尚有312000元未支付于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支付,原告只得具文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2023)鲁1424民初2196号案件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济南人民法院起诉。因济南市辖区内设立多个人民法院,根据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故该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最后,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为普通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济阳县、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长清区,贵院亦不是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综上所述,贵院受理本案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 原告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意见为:同意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名称为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改造项目六标段,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路,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济南市长清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长清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0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