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012号
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百合岭。
法定代表人:游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东,湖南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黄勋锋。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拖欠货款全部支付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7元,由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晓莉
书记员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