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5执30号
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向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利息、土建保修金、水电保修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计7257309.07元,因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按执行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应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2019)湘05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