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5民初724号
原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更祥,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高沙镇栗山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邵阳市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