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45879X。
法定代表人:方铁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剑阁县兴能充电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0K3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兴能充电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兴能充电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8942.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965.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823执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