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田福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9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9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汝佺
审判员 姚 莉
审判员 罗亚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梦李
书记员徐玉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