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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民终5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慧湖路**中央豪景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06995939(1-1)。

法定代表人:田福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信用代码1134120279982953XC。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寨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寨乡政府支付其公司工程款3388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马寨乡政府退还其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及申请对涉案项目进行审计足以说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审判决认定其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显属错误;2.双方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多年,一审判决以未经审计为由驳回其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马寨乡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紫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寨乡政府支付其公司工程款3388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马寨乡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向阳河生态护坡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紫荆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38800元。同月9日,马寨乡政府向紫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年10月10日双方(紫荆公司为乙方、马寨乡政府为甲方)签订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的内容有:第一条工程概况:3、预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第二条:施工范围,回填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允许超过甲方认可的预算单价的限额。第三条:施工方式,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第四条:工期预计30日。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3、苗木成活率达到100%。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338800元。2结算方式(1)苗木运到指定地点后,业主和相关单位对苗木规格、质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栽植。(2)苗木栽植结束后进行第一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价款的6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至审定价的80%,满两年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无息付清。(3)、实际支付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实施的,以业主认可的数量)乘以最后一轮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计算支付,付款的方式均以转账支付。第七条:保养期,1、苗木保养期为24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第八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两月内完成结算。2、乙方义务(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紫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施工,于同年11月9日向马寨乡政府申请验收,因其验收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马寨乡政府不予认可,未在验收意见栏内签署任何意见。同月26日,紫荆公司为向阜阳市颍州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申请退还保证金,请求马寨乡政府在其拟制的申请书(内容含: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并已验收)签署书面意见,经有关单位协调,马寨乡政府出于积极配合的本意在此申请书左下角加盖了印章,同时注明“情况属实,同意退还”。此后,紫荆公司继续向马寨乡政府催要工程款,马寨乡政府曾经于2017年4月12日向阜阳市颍州区美好乡村办公室书面请示,请求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但至今一直未能进入审计程序。安徽紫荆公司曾经于2019年3月份起诉,马寨乡政府以答辩的形式向安徽紫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紫荆公司于同年5月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安徽紫荆公司仍以其诉称的理由再次起诉,马寨乡政府以其前述的理由予以答辩。目前该工程的绿化已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回填土工程量由马寨乡政府代表签字认可、苗木经双方预审并合格、种植的苗木达到100%成活率,但紫荆公司未提供上述证据。紫荆公司作为权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经过马寨乡政府认可并验收的足够证据。其虽然提供了马寨乡政府在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加盖印章的证据,但退还该保证金,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紫荆公司也未提供该工程验收的证据,该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单位均是阜阳市颍州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不是马寨乡政府。故紫荆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其他关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更为关键的是紫荆公司未能就马寨乡政府答辩的内容提供出足以推翻其主张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及其得到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具体数额。目前涉案工程也已经不存在,在没有经过双方认可及审计部门的结论之前,马寨乡政府的确无法向紫荆公司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款项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综上所述,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2元,由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马寨乡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向阳河生态护坡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紫荆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38800元。同月9日,马寨乡政府向紫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年10月10日双方(紫荆公司为乙方、马寨乡政府为甲方)签订《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3、预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第二条:施工范围,回填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允许超过甲方认可的预算单价的限额。第三条:施工方式,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第四条:工期预计30日。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3、苗木成活率达到100%。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338800元。2、结算方式(1)苗木运到指定地点后,业主和相关单位对苗木规格、质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栽植。(2)苗木栽植结束后进行第一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价款的6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至审定价的80%,满两年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无息付清。(3)、实际支付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实施的,以业主认可的数量)乘以最后一轮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计算支付,付款的方式均以转账支付。第七条:保养期,1、苗木保养期为24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第八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两月内完成结算。2、乙方义务(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紫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施工,于同年11月9日向马寨乡政府申请验收;同月26日,紫荆公司向阜阳市颍州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申请退还保证金,马寨乡政府在申请书(内容含: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并已验收)签署书面意见,马寨乡政府在此申请书左下角加盖了印章,同时注明“情况属实,同意退还”。此后,紫荆公司继续向马寨乡政府催要工程款,马寨乡政府曾于2017年4月12日向阜阳市颍州区美好乡村办公室书面请示,请求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但至今一直未能进入审计程序。安徽紫荆公司曾经于2019年3月份起诉,马寨乡政府以答辩的形式向安徽紫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紫荆公司于同年5月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安徽紫荆公司仍以其诉称的理由再次起诉,马寨乡政府以其前述的理由予以答辩。目前该工程的绿化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紫荆公司所举《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申请》载有“已完成工程施工并已验收”的内容,马寨乡政府在该申请中加盖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同意退还”;紫荆公司所举马寨乡政府作出的马政〔2017〕51号《关于要求对马寨乡向阳河生态护坡项目进行审计的请示》亦明确载明“目前已施工完成”。上述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紫荆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的事实,马寨乡政府辩称紫荆公司未完成施工的主张,与其盖章确认的上述证据内容不符。涉案工程已竣工超过两年,马寨乡政府应当按照涉案中标通知书及《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支付给紫荆公司工程款338800元,并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给紫荆公司利息,鉴于马寨乡政府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但审计一直未能进行,紫荆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提起诉讼,故确定本案工程款利息应自其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紫荆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

二、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38800元及利息(以338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驳回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2元,由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82元,由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