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2863号
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慧湖路88号中央豪景小区15#16#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0699593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9982953XC。
负责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紫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