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财保5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松涛。
被申请人:楼美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楼美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58-1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