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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财保558号
申请人:朱庆年,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松涛
被申请人:楼美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朱庆年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楼美荣在(2014)德中民初字第10号案中对德州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8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止。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朱庆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