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炬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朱庆年与楼美荣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财保558-1号
申请人:朱庆年,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松涛
被申请人:楼美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朱庆年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朱庆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