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炬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491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董事长。
被告楼美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诉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燚公司)、楼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炬燚公司、楼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楼美荣偿还红木板款73100元;2,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被告炬燚公司承建了德州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开发的”禹西现代城”工程。被告楼美荣以被告炬燚公司项目二部经理身份承揽了工程”2#、4#住宅及1#、2#别墅”的施工,施工期间原告经周福元通知向施工现场提供了价值83100元的红木板,并向原告出具了领料单。后被告楼美荣偿还了原告10000元。在被告楼美荣与被告炬燚公司及冠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被告楼美荣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因此原告的货款应由被告楼美荣偿还。
被告炬燚公司未答辩。
被告楼美荣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560号判决书一份;三、由被告楼美荣的现场材料管理员周福元出具的领料单一份;四、原告***与周福元之子周海生的通话记录。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炬燚公司承建了德州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禹西现代城”工程,原告***共计向该工程提供价值83100元的红木板。分别于2012年3月23日向该工程提供红木板825张,并由现场材料管理员周福元出具领料单一份,内容为:领料部门:禹西现代城、名称:红木板,规格及型号:11件X75张=825张,每张60元,共计49500元。2012年4月7日又向该工地提供红木板480张,并由现场材料管理员周福元出具领料单一份,内容为:领料部门:禹西开发区、名称:红木板,规格及型号:8捆X60=480张,每张70元,共计33600元。两份领料单落款处均由设备材料负责人周福元签字。2012年8月8日,周海生支付原告红木板款项1万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红木板73100元。
另查,禹西现代城项目是由被告炬燚公司承建,被告楼美荣实际施工。2014年初,被告娄美荣曾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了被告炬燚公司和德州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4)德中民初字第10号判决,确认了楼美荣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并判决炬燚公司支付楼美荣工程款924663.83元。后被告炬燚公司和德州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予偿还。原告***将价值83100元的红木板交付给被告指定的地点,有被告楼美荣的工作人员周福元出具的领料单予以证实,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楼荣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尚欠73100元红木款应由被告娄美荣偿还。被告炬燚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单位,对欠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炬燚公司、楼美荣在收到本院邮寄的开庭传票后,无故拒绝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楼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红木板款73100元;
二、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84元,由被告楼美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建斌
审判员  潘立源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