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法保字第8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万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柱
审 判 员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霍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