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119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董事长。
被告:楼美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楼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此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