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7民初5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街道办事处大申村委会新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7392318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因纠纷已解决,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