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炬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2财保5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58-1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