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2民初194号
原告: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沿江大道吴王公馆C座(3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3,200.00元,由原告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